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纪律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日期:2010-04-15 09:17:36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高〔201025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高等职业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纪律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肃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纪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肃学校迎评工作纪律

(一)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受评学校不搞迎评演练等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不举行评估开幕式,简化评估汇报会程序;不安排党政领导专门会见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考察评估期间不停课、不调课,不临时调整师生学习生活场所,不临时调整师生外出实践实习时间;不为评估举办专场文艺演出、艺术节、文化节、科技节等大型活动。

(二)客观真实,反对弄虚作假。学校数据采集平台、自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等相关评估材料中引用的数据要与上报教育部的状态数据和基本办学条件数据相符;学校要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制造虚假材料。

(三)厉行节约,从简接待。专家接待工作一律从简,不搞繁文缛节,不得举行隆重的迎送活动;专家组进校原则上住校属招待所(宾馆)或就近安排三星级(含)以下标准的宾馆住宿;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旅游或联谊等活动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发放,严禁向评估专家赠送礼品或变相发放补贴。

(四)严肃评估纪律,维护评估秩序。省教育厅正式公布进校考察评估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后,参评学校不得当面拜访专家组成员,具体工作的衔接,可以通讯方式或通过专家组秘书进行协调;不得邀请评估专家组成员提前到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

二、严格专家选派和管理

(一)建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按照我省的评估工作规划及对评估专家的学科、职称、业务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要求,委托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建立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今后专家组成人员根据评估要求及条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选派,以提高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针对性。

(二)实行评估专家回避制度。选派专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实行回避:曾在受评学校任职、兼职;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担任受评学校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的成员或顾问等荣誉职位;接受受评学校颁发荣誉学位;与受评学校有直接经济业务往来,系受评学校产品、服务的供应商、服务商;与受评单位有利益冲突;有其他必须回避的情况。评估专家由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负责初审后提供建议名单,报我厅审核后公布。专家名单公布后,专家不得以个人身份提前参访学校。

(三)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将由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委派巡视员进校巡视,重点检查学校及专家组执行评估文件、评估纪律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评估纪律的情况。

(四)实行评估专家满意度测评。专家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向受评学校各主要部门、院(系、部)进行专家满意度测评,逐一对评估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专家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评估工作中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有义务向省教育厅举报。

三、严肃评估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省高职评估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审议职责,对学校迎评工作及专家组评估工作、评估纪律等进行全面认真审议;如有异议,应注意听取专家组长及受评学校的合理解释,确保评估结论的公平公正。

(二)评估委员会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委员的独立审议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审议结论实行无记名投票。

四、实行评估信息公开

(一)受评学校应在专家进校考察前一个月,按评估文件的规定在学校网站公开数据采集平台、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

(二)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于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在“福建教育评估”网站发布评估公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种举报、投诉、意见或建议,并进行核实。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专家组、巡视员接待电话。

(三)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省评估委员会审议结果进行公开,省教育厅在公布评估结论前进行公示

五、落实评估纪律责任制

(一)评估工作实行校长、专家组组长双责任人制度,分别承担学校迎评工作纪律和专家工作纪律第一责任人责任;巡视员负有监督学校和专家组执行评估纪律的责任;各设区市教育局应指导、监督所属学校严格执行评估工作纪律。

(二)对在评估工作中违反评估纪律、干扰专家选派、干扰评估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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